摘要:提出了目前乡村医生在书写门诊病历方面存在的管理问题:若不写门诊病历,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;若书写门诊病历,则可能涉及非法行医或者超范围执业。建议从法律角度规范乡村医生书写门诊病历的行为,明确乡村医生暂不适用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乡村医生病历书写规范另行制定,并且有适当的普及期;或者明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乡村医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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